义务兵安置条例-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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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什么?

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,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、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义务兵退伍政策详见《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》,共十九条,内容如下: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。

对拒绝接收、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,要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的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 处罚,并责令其限时完成安置任务。(二)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渠道。

三)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;(四)是烈士子女的。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,优先安排工作;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,予以妥善安置。

自主就业 2011年以前,对农村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志愿兵(士官),由安置地乡镇***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;对符合***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,国家从1994年开始鼓励他们自谋职业,并在1998年兵役法中正式明确。

安置退伍军人一般通过国家拨款解决再就业的问题。关于退伍军人下岗政策(一)军人退役安排方式: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,***取买断的方式:每年4。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。

The En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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