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积金管理办法,贵阳市公积金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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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
公积金增值收益管理办法?

公积金增值管理办法,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(以下简称增值收益)分配管理、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)的财务行为,根据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(***院令第350号),财政部《关于印发<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财综〔1999〕59号)、《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》(财综〔2005〕52号)、《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综〔2006〕38号)等文件规定,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按照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(下称《条例》),“增值收益”来自使用公积金余额购买国债的收益(目前规定只能用于购买国债),公积金存款的利息收入(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银行专户存储获取大约1.2%的利息收入)和无法支取的公积金账户存储款收入三个部分。  

原来,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利率之所以如此之低,是因为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中“抽了水”,将一部分“存贷差”收入囊中,并非由银行一家独享。  

按照《条例》和财政部《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》规定增值收益按下列顺序分配:  

1、提取风险准备金。  提取比例按不低于当年增值收益的60%,或按不低于年度***余额的1%;  

2、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;  

3、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。  目前执行这一规定的情况各地都不一样,增值收益规模大的除去管理费用外,有大量盈余收益的,则按60%提取;而增值收益较少的,则按***余额1%执行。

同时,对这一制度的理解也有差别,有的理解为***总余额,有的理解为当年***的余额。同时管理机构性质不同,执行也不一样,各地都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有选择性的执行。

公积金未满半年可以提取吗?

法律分析:可以,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,公积金属于住房储蓄金,是职工的个人财产,为规定提取的时间。按照条例,即使未交满半年也可以提取,提取数额以缴费数额为限。

法律依据: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:

(一)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

(二)离休、退休的;

(三)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

(四)出境定居的;

(五)偿还购房***本息的;

(六)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。

依照前款第(二)、(三)、(四)项规定,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,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。

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,职工的继承人、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;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,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。

可以

公积金提取与缴存时长没有关系,只要满足当地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,那么,缴存不满一年也能取。一般公积金提取条件有:申请住房***、还商贷、租房、装修房屋、新建或翻修房屋、离退休、大病支付等。

另外,如果公积金提取需求没有很强烈,不建议盲目提取,因为有些地方规定,在一年内不能以同一需求提取公积金,且对于有公积金房贷需求的客户而言,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影响可***额度,不宜随意支取。
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公积金管理办法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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